欧普照明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9)

时间:2025-04-20

欧普照明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限定定位槽与灯座、灯盖是直接配合,还是通过灯座、灯盖上设置对应的配合件进行配合,即使结合专利说明书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也无法得出定位槽是单一的、不依赖于其它配合件直接与灯座、灯盖配合这一结论,故欧普公司认为专利的该必要技术特征是强调定位槽与灯座、灯盖直接配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控侵权产品在隔热板外壳二侧上开有防错位缺口,相对于专利的该必要技术特征,隔热板对应接圈横隔板,防错位缺口对应定位槽。同时,由于被控侵权产品有与缺口相配合的凸棱,而凸棱设置在灯座和灯盖上,意味着缺口(定位槽)是与灯座、灯盖相配合。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完全具有接圈横隔板二侧的柱形面上分别开有与灯座、灯盖相配合的定位槽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欧普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采用定位槽与灯座、灯盖直接配合的特征,而是通过缺口与凸棱配合的方式卡接,更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扣合”现有技术特征的这一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3、欧普公司认为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接圈柱形面的二边分别安装在灯座和灯盖上”及“接圈通过其柱形面二边分别卡插在灯座和灯盖上”,而这两个特征中“安装”及“卡插”是并列关系,但被控侵权产品只具有“接圈通过其柱形面二边分别卡插在灯座和灯盖上”这一特征,不具备“接圈柱形面的二边分别安装在灯座和灯盖上”这一特征。

本院认为,“接圈通过其柱形面二边分别卡插在灯座和灯盖上”是涉案专利在被宣告部分无效前的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2引用的是权利要求1,故该技术特征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所作的进一步限定,即该技术特征中所指的卡插关系是对引用的“接圈柱形面的二边分别安装在灯座和灯盖上”中安装关系的限定,而非并列关系。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接圈柱形面二边是分别安装在灯座和灯盖上,进一步限定为卡插在灯座和灯盖上,故其具有专利的“接圈柱形面的 9 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16楼6号 电话:86-23-8918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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