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11)

时间:2025-04-20

欧普照明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委员会已经受理,故其要求本案中止审理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欧普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170元,合计人民币12180元,由欧普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 袁 滔

代理审判员 王天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莉

11 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16楼6号 电话:86-23-8918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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