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11)
时间:2025-04-20
时间:2025-04-20
欧普照明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委员会已经受理,故其要求本案中止审理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欧普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170元,合计人民币12180元,由欧普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 袁 滔
代理审判员 王天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莉
11 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16楼6号 电话:86-23-89181055
上一篇:高考作文纸
下一篇:中级口译笔试真题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