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2)
时间:2025-04-20
时间:2025-04-20
欧普照明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欧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晓翔、刘桥民,虞荣康的委托代理人顾晓宁、潘剑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任明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虞荣康于1997年2月5日申请了名称为“一体化节能荧光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于1998年10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7207183.0。2004年8月19日,欧普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第78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ZL97207183.0号专利权利要求1、2、5-7无效,在权利要求3、4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根据专利权利要求3、4以及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2,可得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一体化节能荧光灯,包括灯座、安装在灯座上的灯头、安装在灯座中的镇流器、灯盖、安装在灯盖上的灯管,中间有横隔板的柱形接圈,接圈横隔板二侧的柱形面上分别开有孔,接圈柱形面的二边分别安装在灯座和灯盖上,接圈通过其柱形面二边分别卡插在灯座和灯盖上,其特征在于接圈横隔板二侧的柱形面上分别开有与灯座、灯盖相配合的定位槽。权利要求4系引用权利要求3,因此应当认为构成上述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二、2004年1月11日,虞荣康的委托代理人顾惠德来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的邹区新灯城21幢11-12欧普公司常州办事处,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欧普公司生产的节能灯4只,取得盖有“欧普常州办事处 已收款”公章的《常州办事处发货单》一份,记载品名为OP-JN-4U排管-65W-E27-白、OP-JN-4U排管-45W-E27-白、OP-JN-4U排管-30W-E27-白、OP-JN-4U排管-25W-E27-白,总金额为80元。上述购买过程由常州市武进区公证员谢国南、刘文全程监督,并出具了(2004)常武证经内字第588号公证书。此次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节能灯4只虞荣 2 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16楼6号 电话:86-23-8918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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