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5)

时间:2025-04-20

欧普照明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文件及ZL93100756.9号“紧凑式直管形系列电子荧光灯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93专利)文件。将被控侵权产品与92专利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中的灯头、安装在灯座中的镇流器、灯盖、灯管与该技术方案中的灯头、镇流器、灯管支承外壳、灯管对应,横隔板与该技术方案中的隔热层板相对应。但该技术方案并未公开能有效改善横隔板、外壳及上下壳体之间定位效果的定位槽装置这一技术特征,因此两者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双层通风式电子节能荧光灯”实用新型专利不能支持欧普公司的公知技术抗辩。将被控侵权产品与93专利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对,虽然欧普公司认为该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半圆定位凸销柱、第一弹簧定位板上具有半圆定位凹槽作用于第一座体与第一弹簧定位板之间的定位配合等技术特征,但从整体而言,该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相比,解决的是不同的技术问题,并且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灯头、灯盖、横隔板等技术特征,因此,“紧凑式直管形系列电子荧光灯具”发明专利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同样不能支持欧普公司的公知技术抗辩。据此,欧普公司以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公知技术的抗辩理由,因缺乏相应的有效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任明胜虽未到庭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但因欧普公司自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且虞荣康对此事实并无异议,故依法认定任明胜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虞荣康的专利系依法取得,并处于有效法律状态,其享有的专利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欧普公司未经虞荣康许可,制造、销售了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任明胜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对虞荣康要求欧普公司承担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虞荣康主张50万元的 5 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16楼6号 电话:86-23-8918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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