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8)

时间:2025-04-20

欧普照明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公证处2006年1月13日公证时取得的两只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的技术特征一致,且在一审程序中作为侵权比对的产品实物。

本院认为: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欧普公司认为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安装在灯座中的镇流器”,而被控侵权产品的镇流器固定在电路板上,与灯座无任何安装、连接关系,因而不具备专利的该必要技术特征。

本院认为,安装在灯座中的镇流器,只是确定镇流器安装在灯座中,并没有限定是直接安装在灯座中,还是通过固定在其他零件上而安装在灯座中;而“镇流器安装在灯座中”不能理解为镇流器必须与灯座具有连接关系。被控侵权产品的镇流器虽然固定在电路板上,但是固定有镇流器的整个电路板仍然是安装在灯座中,故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安装在灯座中的镇流器这一专利必要技术特征。

2、欧普公司认为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接圈横隔板二侧的柱形面上分别开有与灯座、灯盖相配合的定位槽”,结合专利说明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特征表明接圈仅仅通过横隔板上的“定位槽”这个技术手段实现卡插连接,应理解该定位槽是单一的、不依赖于其它配合件直接与灯座、灯盖配合,不需要在灯座、灯盖上设置对应的配合零件或构造形状。此外,还应当视为其排除了由对比文件(92专利)“连接扣”一类依对合连接件实现卡插的结构。而被控侵权产品在隔热板外壳上开有防错位缺口,灯座和灯盖内壁则开有配接对合的防错位凸棱(筋),缺口与凸棱插接,可阻止灯座和灯盖相互发生错位移动。因此,涉案产品未采用定位槽与灯座、灯盖直接配合的特征,而是通过缺口与凸棱配合的方式卡接,更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扣合”现有技术特征,不同于专利的结构。

本院认为,专利的该必要技术特征中仅仅明确定位槽是与灯座、灯盖相配合,没有 8 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16楼6号 电话:86-23-8918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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