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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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因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因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0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显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桥民,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荣康,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阳湖村委东渠村。
委托代理人顾晓宁,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潘剑敏,江苏常州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任明胜,常州市武进区邹区梅花灯饰经营部业主,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光辉新灯城23幢23-27号。
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因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 1 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16楼6号 电话:86-23-8918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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