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6)

时间:2025-04-20

欧普照明与虞荣康、任明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赔偿请求,但未提供相应的计算依据,法院将根据欧普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范围、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欧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虞荣康拥有的ZL97207183.0号“一体化节能荧光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二、任明胜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虞荣康拥有的ZL97207183.0号“一体化节能荧光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三、欧普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虞荣康经济损失30万元;四、驳回虞荣康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1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3030元,由欧普公司负担。

欧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我方又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故请求法院中止审理。2.涉案产品缺乏专利的多项必要技术特征,并未落入其保护范围。(1)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安装在灯座中的镇流器”,而涉案产品的镇流器固定在电路板上,与灯座无任何安装、连接关系,并不具备该技术特征;(2)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还包括“接圈横隔板二侧的柱形面上分别开有与灯座、灯盖相配合的定位槽”,结合专利说明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特征表明接圈仅仅通过横隔板上的“定位槽”这个技术手段(定位装置)实现卡插连接,应理解该定位槽是单一的、不依赖于其它配合件直接与灯座、灯盖配合,不需要或不主张在灯座、灯盖上设置对应的配合零件或构造形状。此外,还应当视为其排除了由对比文件“连接扣”一类依对合连接件实现卡插的结构。反观我公司的节能灯,部分产品在隔热板外壳上开有防错位缺口,灯座和灯盖内壁则开有配接对合的防错位凸棱(筋),缺口与凸棱插接,可阻止灯座和灯盖相互发生错位移动。因此,涉案产品 6 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16楼6号 电话:86-23-8918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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