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3(4)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康山乡卫生院麻醉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缺损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登记,报医院加盖公章,查询供药单位。
二、对过期、损坏及由门诊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三、回收的麻醉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定期经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药库负责人、院方负责人及后勤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砸碎。销毁时,应有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派人监督,并对销毁进行登记及参加销毁人员签字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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