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3(10)

发布时间:2021-06-06

康山乡卫生院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1、为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3、距失效期不到3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4、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堆。

5、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期标志或标牌。

6、对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促使用。

7、对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8、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调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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