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集中化改革建议探索(9)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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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中断时限的规定可以参看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471条规定:法庭审理中断的时间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10日。德国规定的也是10日,我国XX地区规定的是15日。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在上面两种情况下须更新庭审后,还要规定更新后的庭审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使庭审免于被全部更新:重新开庭审理后,可以让当事人在(新任)法官面前报告言辞辩论的结果或由(新任)法官在法庭上宣读此前已经过的庭审的笔录,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示已调查的证据和已辩论过的问题,若双方对此表示同意,则记入笔录,无需再重新调查、辩论;若双方有异议,则就此重新审理。
(二)建立以当庭判决为原则,定期判决为例外的制度
集中审理原则的效力贯穿民事诉讼庭审整个过程,因此对判决形成的时间也有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审理结束后,立即进行评议,形成裁决结论,此即当庭判决。它强调的是案件的讲评过程应当在庭审后立即进行,不得中断。这不仅能提高诉讼效率,也是落实自由心证制度、直接言辞原则,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与此相对的是定期判决,指在法庭审理结束若干时间后,法官再行讲评和制作判决结论。采用这一方式,一方面会使法官的记忆模糊,心证不准确,另一方面也会增加法官受外界因素干扰的机会,防碍司法独立,因此当庭判决的公信力高于定期判决。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也都规定民事诉讼应尽量采用当庭判决方式。如《俄罗斯联邦民诉法典》:“法院判决在案件审结后立即作出。说明理由的法院判决书可以推迟到案件审理结束后5日内制作,但判决的结论部分应该在案件审结的宣判庭当庭宣布。已经宣布的结论部分应该由所有法官签字并归入案卷。”
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借鉴国外的这一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 “评议应当在法庭审结后立即进行并当庭宣布判决结果,说明判决理由的判决书无法当庭制作完成,由审判长当庭确定说明判决理由的判决书何时作出,最长不得超过案件审结后5日。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定期判决。”
四结束语
集中审理原则的确立和实现决非一日之功,需要诉讼观念的转变和特定的制度环境的建立。事实上,日本在引入集中审理原则初期,由于没有配套的措施,该原则的实行是失败了的。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进程中,应当首先明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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