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集中化改革建议探索(5)
时间:2025-07-14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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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缺乏制约性。审前准备程序作为与庭审程序并行的诉讼阶段,当事人和法院在其中进行的诉讼行为理所当然应当具有确定的程序上的效力。然而,审前准备程序应当有效,即是指确定了的争点和固定了的证据对于其后的庭审程序而言具有制约性。然而在我国民诉中并未真正建立起“失权制”,因此造成审前准备程序效力虚化,导致程序内容流于形式。
第四,制度上的缺失。审前准备程序应该是由一系列相互配合的具体措施构成的内容丰富、制度完备的诉讼阶段。但是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却相当粗陋,不仅对.一些重要的制度没有规定,如当事人证明权制度、庭审更新制度等,而且现有的制度设计也极不完善,缺乏操作性,如证据交换制度、举证时限制度等都是内容空洞,难以发挥预期作用。
最后,程序缺乏独立性。在集中审理模式下,审前准备程序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不可或缺的诉讼环节而存在的。但我国传统的司法理念是将庭审阶段作为诉讼程序的母体和核心,审前准备程序自然被边缘化,只是庭审程序的附庸,缺乏独立性,其作用只是处理一些事务性工作。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审前程序,使其真正成为与庭审程序并立的、“独立的自足性纠纷解决程序”,才能与集中审理原则契合。
(二)重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在总结历史和实践检验,进一步研究民事诉讼规律的基础上,我国学者们和司法工作者逐渐明确:“不管审判方式如何改革,审理的准备程序不能取消,或者说一个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既不能缺少庭审程序,也不能缺少审前准备程序。我们所面临的不是要不要审前准备程序的问题,而是要一个什么样的准备程序的问题。”[1]笔者认为,顺应时代潮流,遵循民事诉讼客观规律,以充分、完善、有效、适度为标准建立功能齐全、制度完备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之一。根据上文对我国现行审前准备程序的弊端的分析,笔者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首先,建立独立的、有制约力的争点确定机制。①要正确处理争点确定与证据交换之间的关系,赋予争点确定机制独立性。在集中审理模式中,争点整理离不开证据交换,争点整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双方证据交锋的过程,但在整理过程[1]王亚新:“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中外法学》,2000年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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