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集中化改革建议探索(2)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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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机制已经向集中化审理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弱化,突出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为集中审理的实现奠定了基础。第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提交证据,这为集中调查证据,避免证据突袭打断庭审提供了条件。第三,《若干规定》还确立了证据交换制度,充实了审前准备程序,为发挥审前程序的强大功能提供了保障。第四,在庭审中要求集中质证、辩论,这是集中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

然而就整个民事诉讼程序而言,我国还未给予集中审理原则应有的重视,我国民事诉讼在实质上仍然采用的是并行审理主义。这是因为[1]:其一,从诉讼理念上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奉行的客观真实的指导思想和忽视程序效益价值的倾向在本质上就与集中审理原则相互排斥。其二,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众多司法解释并未将集中审理纳入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中,应有的地位未得到肯定。由于缺乏基本原则的约束,并行审理则有了存在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其三,从我国民事诉讼具体制度上看,与集中审理原则配套的制度要么有形无实,极不完善,更本不符合该原则的要求,甚至与之矛盾,要么是立法根本没有规定。具体表现是:①适合现代化要求的审前准备程序尚未建立。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着许多缺陷,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更不符合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还须改革和完善。②《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也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这种诉讼请求随时变更主义使集中审理原则根本难以立足。③《若干规定》提出“新证据”概念,使证据得以不断翻新,案件事实便随之不断改变,难以固定,使举证时限制度难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从而使集中审理原则难以实现。④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且查证X围模糊,使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遭到一定程度的否定,打击了当事人的诉讼积枷性,不利于集中审理原则的实现。

⑤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有审限的规定,但没有庭审次数的限制,尤其是对庭审之间间隔时间没有限制性规定。同时在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情形下,无论经过的时间有多长,再开庭时也无更新审判的规定。⑥更换法官,尤其是陪[1]章武生主编:《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 2000年版,第3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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