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集中化改革建议探索(6)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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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的确定机制应该是独立的总结阶段:对真正的争点予以冻结。没有该总结阶段则前面整理工作的成果将大打折扣。确定了争点就可以防止庭审的审理方向发生偏差,有利于在庭审中集中辩论、举证。②要强调争点确定机制的程序效力,庭审必须围绕已确定的争点进行。软性的争点只会使业已经过的审前准备程序的一切努力化为乌有。而如果庭审时仍需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寻找真正的争点所在,集中化就无从谈起。同时这也是程序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的要求。

其次,明确和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我国民诉法学界早已开始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行为主体错位,当事人丧失主体地位的缺陷进行反思.实践中审判方式改革的成就之一就是将收集证据的主要任务从法院转移给当事人,并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终了时,若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由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后果。这一转变确实是针对了传统审判方式的症结:法院的职权过大,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不到尊重。但立法却对当事人如何实现和保障其收集证据的权利未做规定。有学者指出:“中国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是一项缺乏程序保障的抽象性权利,一是一种权利的招牌。”[1]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应是建立保障当事人证明权实现的具体措施,即建立完善的证据交换制度。

再次,建立规X化的证据交换制度。集中审理原则的实行对出现在庭审中的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民诉中的证据交换制度,在审前对证据进行初步筛选以保证进入庭审的证据的质量并合理限制其数量。

立法首先应当改变现在将此制度作为选择适用的制度的做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因为无论多么简单的案件,就算争点一目了然,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证据却不必然了解。不了解对方的攻击手段,就不能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从而无法有效防止突袭。其次,应当制定关于证据交换的具体操作规则。明确规定证据交换的X围。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其职业性质应当XX的证据免于交换;明确证据交换的方式,同时对于违反证据交换制度的行为应当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最后还想说明的是,我国的证据交换程序不能照搬英美法系的完全由当事人及其律师控制的做法。

我国的诉讼传.统及法律特征决定了在我国的证据交换程序中法官应发挥积[1]蒲菊花:“举证时限制度的理性分析”,《XX社会科学》,2004年5月版,第114页。

- - 总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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