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集中化改革建议探索(3)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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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员随意性大,致使合议庭流于形式。法官、陪审员变更之后也没有更新审判的要求。⑦法庭当庭判决率低,有违集中审理原则,也使裁决的公正性受到更多的质疑,

由上可见,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已开始向集中审理原则迈进,现行制度也具有了该原则的一些萌芽,但从整体上看,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集中审理原则还未确立,周边制度及配套措施也不健全,集中审理诉讼模式还未真正形成。

(二)确立集中审理原则为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以集中审理原则重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几项具体制度的前提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将该原则确立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因为只有基本原则的内容才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才能对全部民事诉讼规X起到统领的作用,以它为价值导向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规X才具有公信力和说服力,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集中审理原则为基本原则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应规定:“法庭审理不得中断,应当连续进行直到作出判决,案件终结为止,但应退庭休息的时间除外。”

在确立了集中审理原则的基础地位后,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运作就必须符合它的要求,才能保证它的实现。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在整体上还未摆脱并行审理原则的束缚,因此需要改革的地方还很多。

二建立适应现代化要求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弊端

无论发展的历史和背景有何不同,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是近代以来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共同课题。尽管在重构该程序时面临的具体问题不同,但两大法系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1]:那就是通过充分、完善、有效、适度的准备程序使案件原则上通过一次正式开庭审理就告终结,达到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

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都与这一潮流背道而驰。在立法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通知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等。可见,在[1]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法制2001年版,第154-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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