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集中化改革建议探索(4)

时间:2025-07-14

- - -.

我国根本就没有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只是规定了一些零散的准备胜工作。而在司法实践中,传统的做法是: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大包大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取证,反复调解,审前程序与庭审十分相似。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不得已开庭审理,但此时案件是非法官心中已有定论,庭审无非是“走过场”。

针对传统审判方式先定后审的积弊,司法实践部门又矫枉过正的采取了“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弱化甚至取消审前准备而直接开庭,将所有诉讼活动都纳入开庭审理中,其后果往往是当事人在庭审中搞证据突袭,导致庭审中断,案件常常要经过好几次庭审才能终结,这实际上又落入了并行审理的案臼。历史上,德国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也犯过同样的错误,最后还是以失败告终。与理想的审前准备程序比较,我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的弊端在于:

首先,行为主体错位。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实践来看,虽然各国审前程序的内容和做法有所不同,但都是由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确定争点。然而在我国法官超职权模式下,法院成为审前准备的唯一主体,对案件实施行政化管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被排除在法律调整X围之外,丧失了其诉讼主体地位。

其次,功能不足。整理和确定争点,收集和固定证据以及促进纠纷的合意解决是民诉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功能(最后一项不在本文讨论X围,故此不予赞述)。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根本无法实现这两个目标。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上看我国还未形成争点确定机制。《若干规定》第39条:“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法律并未规定整理争点是诉讼必经程序,所以它只是证据交换的派生效果,争点确定还不具有独立性。

而收集和固定证据这项工作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根本没有规定,司法解释确立了证据交换制度。《若干规定》第37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而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可见,在我国民诉法未规定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具体方式和程序,而证据交换制度一般也只是选择性程序。而且除了这个“唱导式”的规定外,立法再没有提供任何具有操作性的规X,如既没有交换方式和程序的规定,也没有交换X围的限制,根本无法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价值。

- - 总结资料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集中化改革建议探索(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