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燃电力段修细则(21)
时间:2025-05-14
时间:2025-05-14
机车乘务员应在试运结束后,从入库闸楼之时算起,在 2 小时
内,将机车各部所需处理的故障 和零活一次性提报给检修车间和验收员。
中修后的机车, 由局驻段验收员按规定进行验收, 其修竣交
车以验收员在 《机车中修验收记录》 上签收为准。换件修机车由部驻局机车验收室进行验收,在《机车换件修验收记录》上签收为准。若因没 有具体规定,或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由于客观原因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而影响验收交车时,应由段 验双方商定技术条件,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如有协商不一致时,将双方意见记在《机车验收记录》簿中, 由承修段总工程师决定处理。
修后的机车由承修段技术室及时拍发电报,通知路局、分局和
机务段。
局管内机车修后“有火”回送。委修机车自交车之时起, “有
火”机车回送应于 48 小时内离开 承修段(机车整体涂漆时可增加 96 小时) 。
委修段机车到达承修段后交接前,机车修竣交车后返段前,由
委修段机车乘务员负责看车(包 括冬季库外打温) ,承修段应提供方便。
委修段机车交车后至回送前,机车出现的故障和零活,承修段
应负责处理。若由于乘务员处理 不当造成较大损失时,经局驻段验收室(换件修需反馈部驻局机车验收室)判明责任后,其损失材料费应 由委修段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