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学习资料(9)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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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这是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出发,作出的特殊规定。究竟如何照顾,须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从总体上讲,无非在两个方面,一是用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少数民族考生招考;二是降低录用合格分数线。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各级党政机关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办法,而且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任何机关不得违法进人。
(二)关于录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录用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即由中央和省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目前实行的也是这种模式。今后招考时,仍维护现在的做法。需要指出,录用主管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尽相同。录用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就是说,有权组织录用考试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一般包括两级,经授权可以包括三级。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县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不能组织录用考试,无权审批录用人员名单。这主要是出于对确保录用工作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考虑。
(三)关于特殊职位的录用
第三十一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比如说,安全部门的一些涉密职位,招考时可以不面向社会公告,拟录用公务员也不进行公示;再如,招考高级翻译职位人员时,还要对报考人员的外语口语、听力等方面的能力进行专门的测评。
另外,考试录用还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适用范围问题。考试录用的具体适用对象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四个职务层次。“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是适应职位分类制度而确定的,包括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职务序列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录用适用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目前一些县、乡机关中存在“股长”、“副股长”,这不属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职务,因而,县、乡机关补充担任“股长”、“副股长”的人员,不能直接从机关外调任,一般应从公务员队伍内部选拔,如确需从外部补充,应当适用考试录用。
2、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招考条件:
(1)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2)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3、报考的条件由三块构成:报考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报考的消极条件(第二十四条)。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学历条件、专业条件、政治条件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可能在公务员法里一一列举,所以,法律授权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对报考条件的限制涉及公民的权利,不能随意限制。为了防止各招录单位限制过多,所以公务员法规定,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必须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对招录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来说,凡是符合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人员,在担任公务员方面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在报考条件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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