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学习资料(8)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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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基本一致,本法将《条例》“严格考核”更改为“严格考察”,将“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更改为“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将该条第二款表述更改为“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2、《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与《条例》相比较,重点在于增加了“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体现了本法合理下放公务员考录的组织权限的特点。
3、《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与《条例》第十五条相比较,本法把报考公务员资格条件明确并具体化了,并增加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具体对象的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在法律上完整体现公务员的条件。
4、《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与《条例》第十四条相比较,本法对《条例》的表述作了修改,更加明确录用公务员必须符合编制限额内有职位空缺的条件。
5、《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与《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比较,本法共用7条10款对公务员考录程序进行了详尽明确地规定,本法的这些规定一方面基于《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另一方面总结吸收了我国多年来公务员考录的实践经验,使公务员考录程序更加完善、具体和明确。综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本法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公务员要经过八个方面的主要程序:发布招考公告、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进行公开考试、进行报考资格的复审、考察和体检、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批准并办理录用手续、
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一年的试用考察。上述主要程序充分体现了本法强调落实公务员招考录用的原则和公务员职位的共公性,突出了在公务员的管理过程中要严把“进口”关,必须加大“凡进必考”的力度。
(二)、本法与《条例》相比较,体现三大特点:一是强调加大“凡进必考”的力度;二是强调落实公务员考录原则,充分体现公务员职位的公共性;三是体现合理下放公务员考录组织的权限。
二、要点提示(这里重点说明三个内容):
(一)关于录用的基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这样规定,将“考试录用”确定为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基本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同时,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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