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学习资料(11)

发布时间:2021-06-06

对人的条件的评价,这与这个国家注重培养通才的传统不无关系。)

第六章职务任免

一、条文变化及特点:

(一)、变化:《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与《条例》第九章“职务任免”相比较,本法共5条6款,《条例》共6条7款11项,本法简1条1款11

项。本章规定了任免的方式、任免的情形、任职要求以及兼职等内容。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委任和聘任。选任、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予以任用的。本章不涉及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问题,而由后面专章进行阐述。

(二)、本章与《条例》第九章比较主要有四个不同点:

首先,从过去的经验和现实需要出发,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了选任制这一公务员任用方式。由于本法对公务员的范围界定扩大,由选举产生的而并非是以委任方式任命产生的领导划进了公务员队伍。其次,本法将《条例》中“聘任制”放到了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的内容中,同时,在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了领导成员职务按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本法从执行法律条款效果出发(避免法律条文执行中的相抵),把《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的内容作了删除。(关于最高任职年龄问题,基于以下考虑,公务员法不再就此作出规定:(1)大多数公务员从事一般业务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工作的稳定是极其重要的,除了必须,应鼓励其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不需要对其担任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作出限制。(2)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最高任职年龄问题,也要区别,换届时如何规定,要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政策规定,不宜“一刀切”。这样将更具灵活性和实效性。(3)至于机构改革时,为了推进改革的实施,确定一定的年龄界限,则是非常情况下的非常政策和手段,而且每次机构改革遇到的情况也不一样,解决的方法也不相同,更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也不宜在公务员法作出规定。)第四,本章在公务员职务任免的设计上着重以加强和改善职务管理,突出了职务管理的严肃性和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

二、要点提示:

(一)关于选任制人员身份问题。大家知道,对公务员的管理,分为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两个方面。这里强调的公务员身份,与广泛提倡的淡化身份界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是两个概念。明确公务员身份,是为了区别于其他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实行身份管理,有两个环节十分重要,即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和失去。按照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取得公务员身份有多种途径,比如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从机关外调入公务员队伍、聘用担任公务员职务等;丧失公务员身份的情况,有调离机关、辞职(含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聘任制公务员被解除聘用合同等。概括地说就是,进入公务员队伍即取得公务员身份,离开公务员队伍即失去公务员身份。这里说的选任制公务员身份问题,主要是指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之前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在任职后的公务员身份问题。这些人员在任期内履行担任的职务,应当具有公务员身份,并按照公务员的有关制度进行管理。任期届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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