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学习资料(21)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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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工作需要是第一位的,照顾个人愿望是第二位的。后者应以不与工作需要相冲突为条件。
4.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既包括在公务员队伍内部的交流,即在公务员队伍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流和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也包括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交流。不同范围的交流,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不同。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的交流即转任,不涉及公务员身份变化问题,只是改变了行政隶属关系,即职务关系发生变更;而调任则涉及到人员身份变化问题。此外,挂职锻炼这种特殊的交流形式,既可在机关内进行,也可在机关外进行,但均不改变公务员身份,也不改变其行政隶属关系,只是临时改变其工作关系。
5.公务员的交流,一般属于同一职务层次之间的平级调动,但有时交流也与提拔使用与降职使用结合进行,不过要相应履行职务升降的有关程序。
(二)、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它是公务员队伍的一个"入口"。《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调任",明确规定包含"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而公务员法中的"调任"只规定了"调入"一个方面。(这样改变的主要考虑是,调出只涉及到机关是否同意其离职的问题,从机关来说,既不用"调",也不用"任",因此,公务员法中的"调任"特指从机关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调进合适人员到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交流形式。调任必须符合严格的调任程序,用人机关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进行业务知识和能力的考试。增加考试程序,主要是因为,符合调人条件的人较多,为实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增加考试的程序,更有利于将优秀的人才选进公务员队伍。)
(三)、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与另两种交流形式相比,挂职锻炼是一种特殊的交流形式,实际是“交而未流”。
(四)、回避问题。公务员法中规定了三种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一是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是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是“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督、审计和财务工作。”
(几个概念。一是直系血亲关系: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的上下各代亲属,如从自己向上算,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向下算,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范围比较广,主要限定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父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外侄子女。三是近姻亲关系: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在掌握上应该是姻亲关系的范围比自己血亲关系的范围小一些,即最近的姻亲关系,一般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如果是“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地域回避”。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异地做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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