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说明(2)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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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总 说 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调查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三年的资料,进行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三、本费用定额与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四、凡属于市政建设规划以内,执行市政设计标准,施工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新开发小区的室外工程,均执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和配套的本费用定额。
五、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概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项目结算的依据。
六、本费用定额以工程类别取费形式,取费基础分为以直接费和以人工费两种。以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有: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排水工程,按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有:给水工程、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路灯工程。
七、工程类别:一般工程应按类别划分标准:特殊工程由各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审定。
八、由加厂运预制构件(钢构件)到施工现场,在编制预算时,增加过桥费:每10m3混凝土构件7.5元,每10吨钢构件3元,列入预算直接费,结算时,按签证的实际发生费用调整结算(包括外购构件由厂方提供运到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