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说明(16)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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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单位划拨。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并按季报送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统计报表,作为拨付劳保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劳保费调剂部分由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平衡调剂使用。劳保费调剂对象主要是我区1969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县以上国有和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作为补贴企业劳保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1969年3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如有特殊困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调剂。
第二十条、劳保费调剂主要依据企业当年完成建筑施工产值,闻退休人员费用和其他有关劳保费负担情况计算拨付。
第二十一条、劳保费调剂原则上每年调剂拨付一次。申请劳保费调剂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出劳保费调剂申请,填报有关资料报表,由地市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查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市劳保费管理机构在调剂拨付劳保费后有结余的,将余额的80%上缴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作为自治区劳保费调剂周转金,其余部分作为地(市)劳保费调剂周转金。
第二十二条、劳保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按有关法规法律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劳保管理
第二十三条、劳保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调剂、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实行自治区、地(市)、县三级管理和自治区、地市两级核算制度。
第二十四条、全区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在建设银行开设"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专户,专项储存,存款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存款利率及实存期限计算,并入劳保费专户。劳保费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