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7)

发布时间:2021-06-06

注:D——圆桩直径或方桩边长。

(2)扩底灌注桩除应符合表3.2.3-1的要求外,尚应满足表3.2.3.2的规定。 灌注桩扩底端最小中心距表3.2.3-2

3.2.3.2排列基桩时,宜使桩群承载力合力点与长期荷载重心重合,并使桩基受水平

力和力矩较大方向有较大的截面模量。

3.2.3.3对于桩箱基础,宜将桩布置于墙下;对于带梁(肋)桩筏基础,宜将桩布置于梁(肋)下;对于大直径桩宜采用一柱一桩;

3.2.3.4同一结构单元宜避免采用不同类型的桩。同一基础相邻桩的桩底标高差,对于非嵌岩端承型桩,不宜超过相邻桩的中心距;对于摩擦型桩,在相同土层中不宜超过桩长的1/10。

3.2.3.5一般应选择较硬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类土,不宜小于1d。当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桩基以下硬持力层厚度不宜小于4d。

当硬持力层较厚且施工条件许可时,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宜达到桩端阻力的临界深度。

3.3设计原则

3.3.1建筑桩基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以可靠指标度量桩基的可靠度,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3.3.2桩基极限状态分为下列两类:

3.3.2.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桩基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整体失稳或发生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3.3.2.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桩基达到建筑物正常使用所规定的变形限值或达到耐久性要求的某项限值。

3.3.3根据桩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的破坏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的严重性,桩基设计时应根据表3.3.3选用适当的安全等级。

建筑桩基安全等级表3.3.3

3.3.4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桩基需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3.3.4.1所有桩基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计算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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