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10)

发布时间:2021-06-06

1灌注桩

4.1.1符合下列条件的灌注桩,其桩身可按构造要求配筋。

4.1.1.1桩顶轴向压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r0N≤fc²A(4.1.1-1)

式中r0——建筑桩基重要性系数,按表3.3.3确定安全等级,对于一、二、三级分别取r0=1.1,1.0,0.9;对于柱下单桩按提高一级考虑;对于柱下单桩的一级建筑桩 基取r0=1.2;

N——桩顶轴向压力设计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对于灌注桩应按5.5.2条折减;

A——桩身截面面积。

4.1.1.2桩顶水平力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4.1.1-2)

式中H1——桩顶水平力设计值(kN);

ah——综合系数(kN),按表4.1.1采用;

d——桩身设计直径(m);

NG——按基本组合计算的桩顶永久荷载产生的轴向力设计值(kN);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kPa);

rm——桩身截面模量的塑性系数,圆截面rm=2;矩形截面rm=1.75;A——桩身截面面积,按m2计算。

注:当验算桩基受地震作用时,式(4.1.1-1)、(4.1.1-2)中ro=1。 综合系数αh(kN)表4.1.1略

注:当桩基受长期或经常出现的水平荷载时,按表中土层分类顺序降低一类取值,如Ⅲ类按Ⅱ类取值。

4.1.2符合本规范4.1.1条规定的灌注桩,桩身构造配筋的要求如下:

4.1.2.1一级建筑桩基,应配置桩顶与承台的连接钢筋笼,其主筋采用6~10根Φ12~14,配筋率不小于0.2%,锚入承台30倍主筋直径,伸入桩身长度不小于10倍桩身直径,且不小于承台下软弱土层层底深度;

4.1.2.2二级建筑桩基,根据桩径大小配置4~8根Φ10~12的桩顶与承台连接钢筋,锚入承台至少30倍主筋直径且伸入桩身长度不小于5d,对于沉管灌注桩,配筋长度不应小于承台软弱土层层底深度;

三级建筑桩基可不配构造钢筋。

4.1.3不符合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灌注桩,应按下列规定配筋:

4.1.3.1配筋率:当桩身直径为300~2000mm时,截面配筋率可取0.65%~0.20%(小桩径取高值,大桩径取低值);对受水平荷载特别大的桩、抗拔桩和嵌岩端承桩根据计算确定配筋率;

4.1.3.2配筋长度:

(1)端承桩宜沿桩身通长配筋;

(2)受水平荷载的摩擦型桩(包括受地震作用的桩基),配筋长度宜采用4.0/α(α见本规范第5.4.5条);对于单桩竖向承载力较高的摩擦端承桩宜沿深度分段变截面配通长或局部长度筋;对承受负摩阻力和位于坡地岸边的基桩应通长配筋;

(3)专用抗拔桩应通长配筋;因地震作用、冻胀或膨胀力作用而受拔力的桩,按计算配置通长或局部长度的抗拉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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