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14)

发布时间:2021-06-06

n——桩基中的桩数。

5.1.2对于主要承受竖向荷载的抗震设防区低承台桩基,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桩顶作用效应计算可不考虑地震作用:

5.1.2.1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和基础抗震承载力计算的建筑物;

5.1.2.2不位于斜坡地带或地震可能导致滑移、地裂地段的建筑物;

5.1.2.3桩端及桩身周围无液化土层;

5.1.2.4承台周围无液化土、淤泥、淤泥质土。

5.1.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计算各基桩的作用效应和桩身内力时,可考虑承台(包括地下墙体)与基桩共同工作和土的弹性抗力作用(计算方法和公式详见附录B)。

5.1.3.1位于8度和8度以上抗震设防区和其他受较大水平力的高大建筑物,当其桩基承台刚度较大或由于上部结构与承台的协同作用能增强承台的刚度时;

5.1.3.2受较大水平力及8度和8度以上地震作用的高承台桩基。

5.2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

一般规定

5.2.1桩基中复合基桩或基桩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述极限状态计算表达式。 5.2.1.1荷载效应基本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γ0N≤R(5.2.1-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式(5.2.1-1)外,尚应满足下式

γ0Nmax≤1.2R(5.2.2-2)

式中R——桩基中复合基桩或基桩的竖向承载力设计值。

注:当上部结构内力分析中所考虑的γ0取值与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一致时,则作用效应项中不再代入γ0计算;不一致时,应乘以桩基与上部结构γ0的比值。

5.2.1.2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N≤1.25R(5.2.1-3)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式(5.2.1-3)外,尚应满足下式

Nmax≤1.5R(5.2.1-4)

桩基竖向承载力设计值

5.2.2桩基中复合基桩或基桩的竖向承载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桩数不超过3根的桩基,基桩的竖向承载力设计值为:

R=Qsk/γs+Qpkγp(5.2.2-1)

当根据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时,基桩的竖向承载力设计值为: R=Quk/γsp(5.2.2-2)

5.2.2.2对于桩数超过3根的非端承桩桩基,宜考虑桩群、土、承台的相互作用效应,其复合基桩的竖向承载力设计值为:

R=ηsQsk/γs+ηpQpk/γp+ηcQck/γc(5.2.2-3)

当根据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时,其复合基桩的竖向承载力设计值为: R=εspQsk/γsp+εcQck/γc(5.2.2-4)

Qck=qck²Ac/n(5.2.2-5)

当承台底面以下存在可液化土、湿陷性黄土、高灵敏度软土、欠固结土、新填土,或可能出现震陷、降水、沉桩过程产生高孔隙水压和土体隆起时,不考虑承台效应,即取εc=0,εs、εp、εsp取表5.2.3.1中Bc/l=0.2一栏的对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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