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8)

发布时间:2021-06-06

(1)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进行桩基的竖向(抗压或抗拔)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对于某些条件下的群桩基础宜考虑由桩群、土、承台相互作用产生的承载力群桩效应;

(2)对桩身及承台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身露出地面或桩侧为可液化土、极限承载力小于50kPa(或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土层中的细长桩尚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混凝土预制桩尚应按施工阶段的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强度验算;

(3)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验算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

(4)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验算整体稳定性;

(5)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应进行抗震验算的桩基,应验算抗震承载力。 3.3.4.2下列建筑桩基应验算变形:

(1)桩端持力层为软弱土的一、二级建筑桩基以及桩端持力层为粘性土、粉土或存在软弱下卧层的一级建筑桩基,应验算沉降;并宜考虑上部结构与基础的共同作用;

(2)受水平荷载较大或对水平变位要求严格的一级建筑桩基应验算水平变位。 3.3.4.3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桩身和承台抗裂和裂缝宽度验算:

根据使用条件要求混凝土不得出现裂缝的桩基应进行抗裂验算;对使用上需限制裂缝宽度的桩基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3.3.5桩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采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和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当进行桩基的抗震承载能力计算时,荷载设计值和地震作用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3.3.6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桩基沉降时应采用荷载的长期效应组合;验算桩基的水平变位、抗裂、裂缝宽度时,根据使用要求和裂缝控制等级应分别采用作用效应的短期效应组合或短期效应组合考虑长期荷载的影响。

3.3.7建于粘性土、粉土上的一级建筑桩基及软土地区的一、二级建筑桩基,在其施工过程及建成后使用期间,必须进行系统的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

3.4特殊条件下的桩基

3.4.1软土地区的桩基应按下列原则设计:

3.4.1.1软土中的桩基宜选择中、低压缩性的粘性土、粉土、中密和密实的砂类土以及碎石类土作为桩端持力层;对于一级建筑桩基,不宜采用桩端置于软弱土层上的摩擦桩; 3.4.1.2桩周软土因自重固结、场地填土、地面大面积堆载、降低地下水等原因而产生的沉降大于桩的沉降时,应视具体工程情况考虑桩侧负摩阻力对基桩承载力的影响; 3.4.1.3采用挤土桩时应考虑沉桩(管)挤土效应对邻近桩、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产生的不利影响;

3.4.1.4先沉桩后开挖基坑时,必须考虑基坑挖土顺序、坑边土体侧移对桩的影响; 3.4.1.5在高灵敏度厚层淤泥中不宜采用大片密集沉管灌注桩。

3.4.2湿陷性黄土地区的桩基应按下列原则设计:

3.4.2.1基桩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粘性土层或中密、密实的粉土、砂土、碎石类土层中;

3.4.2.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中,宜采用干作业法的钻、挖孔灌注桩; 3.4.2.3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中的单桩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对一级建筑桩基应按现场浸水载荷试验并结合地区经验确定;

(2)对于二、三级建筑桩基,可按饱和状态下的土性指标,采用经验公式估算。

3.4.2.4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中的单桩极限承载力,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考虑负摩阻力的影响。

3.4.3季节性冻土和膨胀土地基中的桩基,应按下列原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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