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2》(6)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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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营者用人一句话,花销一支笔,开会一言堂,办事一挥手,独断专横,唯我独尊。决策权、生产指挥权、人事管理权往往集于一身,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党组织无法参与监督,监察部门也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六是纪律执行不严格,守法意识薄弱,有章不循。许多国企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规章订得多,执行得少;监督讲得多,实际制约得少;原谅多,处理少。“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企业颁布许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但部分企业领导认为这些制度影响企业的灵活度,降低生产效率,阻碍企业快速发展,因此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经常视而不见,有章不遵,有制不循,从而导致上行下效,致使设立的大部分监督权力规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监督制约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有90%的国企制定了“企务公开”制度,但大多企业“企务公开”执行得不扎实,流于形式,暗箱操作现象仍大量存在。出了问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姑息迁就。
(二)人事选拔上,存在选人不准、用人不当的问题。近几年来立案查处国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部门经理、业务管理等中层干部及国企厂长、总经理、董事长的各占立案数的50%以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依法设立的公司中,股东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等应由它选举产生并向其负责。但事实上,国家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大多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免,国有企业主管领导往往仅关注业务部门的生产效益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在任免重要部门人员时,“重经济、轻政治”、“重能力,轻品德”的现象比较严重,致使所任命出来的干部抓生产经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