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2》(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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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犯罪主体身份来看,一般都具有领导职务,大都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人员。这些人掌管着企业的用人权、经营决策权、财务管理权,甚至直接参与到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第一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国企改革的逐步深化,其在企业中的权利也逐渐扩大,但是企业管理体制在新旧转变的过程中,相应的制度和监督机制却没有跟上,使不法分子利用担任企业的领导干部的便利,借机大肆敛财。
(三)从犯罪的类型上看,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类型,其中大多数为采取各种手段侵吞、骗取、占有公共财产的贪污案件。另外还有可能涉及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以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类型的犯罪。
(四)从犯罪方式来看,窝案、串案较多,共同犯罪所占的比例加大,且内外勾结,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作案现象越来越严重。一个企业中,往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会计等人员串通一气,或者与外界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国家财产。
(五)从犯罪故意来看,从“被动”走向“主动”。过去,职务犯罪多是被“拉下水”的,行为过程体现出“半推半就”的特点。而当前所查办的国有企业人员犯罪案件多为主动非法获利,他们不惜牺牲、损害企业利益同行贿人进行权钱交易。有的甚至认为“不捞白不捞,过去没有捞,现在抓紧捞”,表现出很强的贪婪性。有的还不择手段帮助其他共同掩盖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