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2》(2)
时间: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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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等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
(二)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贪污、挪用公款是职务犯罪中又一种更加广泛的形式,其主体不仅包括具有一定权力的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还包括直接从事管理公共财物岗位的人员,其主要特征是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利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犯罪的主要共同特点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采取侵吞、盗窃、骗取或挪用等非法手段占为己有。
(三)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渎职犯罪案件。渎职是职务犯罪中的另一种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在担任职务期间,在工作中因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有的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例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对外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有企业利益遭到重大损失,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经济合同失职罪。更有甚者,有的企业领导人员为达到非法敛财之目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串通外商不法分子进行非法交易,致使国有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
(一)从涉案金额上看,职务犯罪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从最初涉案几千元、几万元发展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亿,的贪欲极度膨胀。近十年来,我院立案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总涉案金额达1309.9919万元。而xx年查办的某单位负责人私分国有资产一案,涉案金额竟达1137万元,可见,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增大之快,的贪欲之大,案件社会危害性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