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控制(10)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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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利益,保证了集团公司内各公司财产的最终约束以及经营上的最佳法人治理。
(三)、财务总监委派制
财务总监委派制就是集团公司监督机制的一种创新,它是指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甚至也包括部分成员企业)委派财务总监,通过委派财务总监,能使所有者快捷地获取内部人信息,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有效地降低所有者的监督成本,能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总监可以以两种身份进驻企业:(1)一种是进入受派企业监事会,母公司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专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职能,维护母公司的出资所有权,约束和规范子公司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由于子公司有着独立的法人产权和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因此,母公司的这种财务监督机制显然无法替代子公司自身的财务决策机制;(2)另一种是进入受派企业高层领导班子,母公司以经营者的身份通过行政任命的方式对子公司派出财务主管人员,直接从财务决策角度参与企业管理,与企业经营者共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这体现的主要是财务决策机制,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受派的财务主管同时拥有子公司经营者助手与母公司经营者代表的双重身份,这种双重身份是一对矛盾,因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利益并非完全一致的情况下,财务主管对职责的 履行往往很难把握。
二、资金维度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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