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夹层融资法律问题研究(8)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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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本章讨论了房地产夹层融资的概念、典型交易模式的法律结构及其在美国的发展过程,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夹层融资这样的金融创新至少必须满足两个最重要的条件,第一是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社会需求,第二是法制环境条件的满足。前者是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因,后者则是外部制约条件。主体之间利益的博弈则是规则、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房地产夹层融资以次级抵押贷款的替代方式出现在美国的房地产融资市场上,弥补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之间的巨大缺口,有其内在的必然性:美国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单纯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方式远不能满足市场主体的需要,而房地产次级抵押债又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因此新的融资方式的就有了生存空间,而美国法律制度的传统则决定了房地产夹层融资以特定的方式(比如次级抵押债的替代方式)呈现。
二、房地产夹层融资与中国的法制环境
(一)有关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宏观调控政策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产生了对资金的强烈需求,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由2001年的7696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27136亿元,增长了3.5倍(见图2),与此同时,全国房地产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75%左右(见图3)。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的负债融资需求也以同样的速度增长了
3.5倍 。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构成上,负债部分的来源主要是直接和间接的银行贷款,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土地抵押贷款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商品房预售款中的个人银行按揭款,施工单位垫资款(很大部分来源于施工单位的银行贷款)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依赖银行贷款,使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存在很大的市场风险和信贷风险。为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措施,其中对房地产企业的贷款融资产生直接较大影响的有:
(1)、2003年6(121
(2)、2004年4)资本金比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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