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夹层融资法律问题研究(6)

发布时间:2021-06-05

借款人直接拥有房地产,并以房地产作为抵押向抵押贷款人贷款,抵押借款人和抵押贷款人之间的关系也有两重,一是借贷关系,二是抵押担保关系。而抵押贷款人实际上往往不是最终的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的背景下,抵押贷款被证券化处理之后在资本市场售出。抵押贷款证券化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鉴于本文的重点在于探讨夹层融资的法律问题,因此最终投资者与抵押贷款人的关系问题本文不作讨论。抵押债权人和夹层贷款人在利益上存在冲突,需要双方协调(其实是三方,因为借款人 是必须参与其中的)。抵押贷款人和夹层贷款人之间的协议即债权人协议。

2.优先股模式

另一种典型的夹层融资模式是采用优先股(Preferred Equity)的方式。优先股是指在有关利益分配等财产权利上,如分配盈余、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方面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它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一种特别股。优先股通常具有盈余分配优先、剩余财产分配优先等“特权”,甚至直接领取固定比例的股息;与此相对应,优先股股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同时,其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股东对公司事务通常没有表决权,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弱于普通股等,它实质上是以盈余分配等方面的优先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

在房地产夹层融资中采用优先股模式,一般是由夹层投资者投资于夹层借款人,以换取夹层借款人的优先股权益,或者投资于抵押贷款人换取抵押贷款人的优先股权益。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的房地产夹层融资中,并不仅仅限于公司这种主体,有限合伙也是重要的组织形式,因此这里所指的优先股权益其实包括在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利益。在有限合伙中,这种优先权通常表现为有限合伙权益的形式,并且以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权益作为担保。夹层投资人的优先权体现为在其他合伙人之前分配现金收入。这种收入的分配通常相当于票息(Coupon) 收入加上股息收入。在某些情况下,优先股合伙人还有权控制借款人的合伙人权益。

在优先股模式中,一般包括股权回购协议,以便确保夹层投资人的退出机制保持畅通。通常的做法是,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或一定条件下,由借款人将优先股以商定的价格回赎,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夹层贷款人将其股份转换成普通股。

(三)房地产夹层融资在美国的发展

在美国,房地产夹层融资是伴随着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CMBS) 而发展起来的。

房地产资本市场上最主要的融资方式是抵押贷款(Mortgage Loans)。在美国,房地产所有权人以房产抵押的方式获得贷款,如果第一次抵押贷款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所有权人可以将同一房产再次抵押(通过设定次级抵押Junior Mortg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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