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夹层融资法律问题研究(5)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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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允许夹层投资人参与部分分红,有些则允许夹层投资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债权转化为股权。对夹层贷款人而言,一方面有权要求融资方按期还本付息;另一方面,夹层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融资金额的一部分转换为融资方的股权 。这样的安排,既使得夹层贷款人有机会通过资本的升值而获利,又有利于夹层借款人对资金的更灵活有效的运用。另外,在夹层融资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或者依据事先约定,夹层融资的借贷双方常常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调整还款方式 。
第三,对夹层借款人的限制相对较少
对夹层借款人而言,通过夹层融资,一方面可以大幅降低自有资金,提升财务杠杆(Financial Leverage) 利益。另一方面,相对于股权融资,夹层融资在企业控制和财务约束方面的限制相对较少。夹层融资的资金提供者一般很少参与到借款者的日常经营中去,在董事会中也没有投票权。
第四,夹层贷款人的退出机制比较明确
夹层融资的协议中通常会包含一个预先确定好的还款日程表,可以是在一段时间内分期偿还债务也可以是一次性还清。还款模式将取决于夹层投资的目标企业的现金流状况。因此,夹层投资的退出途径比股权投资更为明确,而后者一般依赖于不确定性较大的清算方式。
(二)房地产夹层融资的模式及其法律结构
房地产夹层融资的灵活性特征使其具有多变的交易结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两种典型模式 :第一种是夹层贷款模式 ,该模式以股权利益作为贷款的担保,并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第二种是优先股+股权回购模式,该模式是指资金提供方投入一定的资金到项目中,占有一定比例的优先股权,通过协议安排,在随后分批或一次性由资金使用方回购股权,股权回购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贷款方的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贷款方的退出机制。
1.夹层贷款模式
房地产夹层贷款是指夹层借款人并非以项目的资产作为抵押,而以其对项目的所有者权益作为偿还保证的融资方式 。夹层贷款人提供的资金即为夹层贷款(Mezzanine Loans)。夹层借款人以被其持股的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为股权收益)作为担保。这样,被抵押的权益包括了借款人的收入分配权,从而保证在债务人违约时,夹层投资人可以优先于股权人得到清偿。
作为夹层借款人与夹层贷款人之间的关系有两重,一是借贷关系,二是以股权为担保物的担保关系(这里的以股权为担保物的担保关系与我国法律上的股权质押是有区别的,在下文中将详细阐述这个问题),夹层借款人和抵押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是控股关系,夹层借款人是一个为了进行夹层融资而设立的实体,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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