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夹层融资法律问题研究(18)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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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确对“特定目的实体”的法律定位,对“优先股”进行法律界定;对《物权法》、《担保法》中包括“流质条款无效”在内的有关权利质押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等。
第三,加快产权交易相关法制的建设,保障房地产夹层融资中投资主体的退出机制。
(四)小结
本章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夹层融资所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了房地产夹层融资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运行可能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范,并借鉴美国房地产夹层融资的运作经验,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本章的最后提出了完善与房地产夹层融资相关的法律的建议。
结语
房地产夹层融资作为一种兼具股权和债权特性的融资方式,既是舶来品,同时在国内又有着现实需要的土壤,在中国房地产资本市场上,生长壮大是必然的。对这样一个外来的新生事物,我们既要采取“拿来主义”,又要对其消化吸收,因为美国的夹层融资产生的背景和我们的不同(在美国,房地产夹层融资主要解决的是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之后再融资的问题,而在我国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的问题),两国法制环境也有很大差异。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些不同的地方。同时,作为一种融资交易结构安排,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又有其相似之处,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得出的初步结论是:首先房地产夹层融资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国内运行是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可以提供法律支持的,尽管存在不少问题,但这些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是基本可以解决的。其次,夹层融资作为一种融资方式的兴起本身说明了股权与债权之间并没有天然的鸿沟;相反,它们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而这恰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深化的结果。因而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应加以引导和规范,这也就要求立法必须更加精细化,同时也要求更加具有灵活性。
通过本文的写作,笔者的一个体会是:外国的经验无论多么成熟,也只是在其特定的环境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我们不可能将其“土壤”搬来,因此,在试图研究、借鉴他国经验来解决本国问题的时候,立足点始终应该放在本国的基本国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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