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夹层融资法律问题研究(11)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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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法律规范基本可以从夹层融资的投资主体,交易过程,借款人破产之后债权人的保护等方面对夹层融资的整个过程给予法律支持,协调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交易基本能够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完成。当然,与房地产夹层融资相关的法律规范远远不止以上所提到的。事实上,包括基本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等法律规范在内的整个中国法律体系共同为房地产夹层融资在中国的运行创造了基本的法制环境。
(三)小结
本章梳理了我国近年来与房地产融资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和与房地产夹层融资相关的法律规范。我国房地产融资的市场需求和宏观调控政策共同作用,推动了房地产企业对新型房地产融资方式的强烈需求,而房地产夹层融资以其独特的优势能够满足这一需要,并且中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范基本能够满足房地产夹层融资所要求的法律支持,因此房地产夹层融资将作为国内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候选方式出现在房地产金融市场上。事实上,已经有国内的房地产企业进行了初步的尝试。
三、房地产夹层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一)国内房地产夹层融资的尝试--联信 保利7号
“联信 宝利7号”是国内第一个以夹层融资方式投资的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简要分析该案例,有助于了解国内房地产夹层融资的现状。“联信 保利7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
2005年年底,联华信托公司发行“联信 宝利7号”中国优质房地产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联信 宝利7号”信托资金将投资于大连琥珀湾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股权,项目公司由联华信托和大连百年城集团各出资5 000万元,分别持有项目公司20%的股份,1.5亿元信托资金入股占项目公司股份60%。而在1.5亿元的信托资金中,“联信 宝利”7号的信托受益人设臵为优先受益人和居次受益人。信托资金投资入股,以类似优先股的方式拥有房地产公司股权及资产,百年城和联华信托还出具《承诺函》,两个公司承诺在信托存续期间回购受托人通过信托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总计60%的股权。不仅百年城和联华信托自有资金的40%股权和居次受益人的资金,而且包括两个公司的其他资产,全部不可撤销和无条件保证信托资金的回购。
从以上基本情况的介绍中,我们可以发现该信托资金投资的基本交易结构是,“联信 保利7号”以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的方式筹集资金;联华信托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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