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9)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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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给予降职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予以审批验收的;
(二)在现场监察中,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依法落实建设项目 “三同时”管理规定,不依法提出整改措施,或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罚款: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及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及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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