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10)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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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及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评价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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