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2)

时间:2026-01-17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安全标准;全部设计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及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险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险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监管的原则:

经过政府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省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地)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县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未经过政府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按总投资(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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