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

时间:2026-01-17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险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及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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