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6)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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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我国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的五项承诺、“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及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对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实施要点、内容、方法与督导评估等提出具体要求和技术标准,以指导、规范和促进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开展。
测结果告知任何无关人员。检测结果由咨询员在咨询门诊(室)告知
求询者。
HIV筛查检测的方法和结果判定见附件4。HIV筛查试剂的选择
以及HIV筛查试验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见“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
(2004年版) ”。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做好HIV筛查试剂的使用
登记和储存工作。
(七)咨询检测登记与报告
咨询员和检验员应为每个求询者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咨询个案
登记表》和《HIV筛查检测登记表》;对HIV筛查复检阳性者,须填
写《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各有
关单位,须按月填写国家统一制订的《咨询登记月报表》和《筛查检
测登记月报表》(见附件5、附件6),并于每月2号前上报所辖地县
级疾病控制机构。报表填写要求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漏项。档案记
录要有专人妥善保管,存放在保密的档案柜内,查阅要有登记。
疾病控制机构要按月逐级上报《咨询登记月报表》和《筛查检测登记
月报表》。县(区)级疾病控制机构于每月5号前报市(地)级疾病
控制机构,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于每月10号前报省级疾病控制
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
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须按疫情报告有关
规定上报;具有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要实行机报。
(八)转介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提供转介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明确转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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