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大专论文(8)

时间:2026-01-17

行政管理大专论文

使其他选民的劳动化为乌有。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把村民自治权利纳入保护范围,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侧重于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村民自治也不在调节之内。村委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保障机制仅仅界定在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批评教育、自觉改正上。因此,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难以做到违法自纠。同时,村民自治,就是把自治权力下放给村民,让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但在中国农村实际情况下,乡政府在开展工作时往往是以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约束着村委会,这就歪曲了乡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指导和被指导关系,违背了村民自治的本质。

4、村委会缺乏有效监督

关于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督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它主要诉诸于村民,主要通过村务公开以及赋予村民会议对村委会成员行使罢免权。这确实是村民自治的内涵以及民主的当然要求,但是在我国农民目前政治上还不很成熟的情况下,把对村委会的监督主要交给村民是不切实际的。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性环节,它以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和民主评议村干部等为主要形式,监督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和村委会的工作。因为任何一种权力都具有腐败的倾向,只要缺乏有效的监督,就会变成掌权者谋取私利的工具。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对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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