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9)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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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乘机车管理
第19条 机车上应严格控制非值乘务员登乘,因工作需要必须乘机车时应按以下规
(一)机务段直接行车有关人员、机车试运转有关人员和本务运转车长、凭工作证
(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凭监察证登乘机车。
(三)因抢救急需,医护人员凭调度命令可登乘机车。
(四) 检查工作的领导干部,凭添乘证登乘机车(添乘证格式见附件三)。
(五) 信号工长、无线通讯检修所主任(工长)、接触网工长凭定期的登乘机车有关部门填发的登乘机车证及工作证登乘机车。登乘机车证由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铁路局管内由机务处审核填发(登乘机车证格式见附件八之一、二)。
(六) 登乘机车证分为临时、定期登乘机车证。使用期限超过三个月(含三个
第20条一台机车的登乘人数除特殊需要外,不得超过2人,不得影响乘务员正常工不得在非操纵端乘坐。
第21条无上述证明的人员严禁登乘机车。机车乘务员对非法登乘机车的人员劝阻无
第三章 安全管理
基本要求
第22条安全生产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机务安全是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务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全力以赴地抓好运输安全,高质量地完
第23条机务安全是机务部门的职工素质、设备质量、基础工作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机务安全必须统筹兼顾、综合治理,既要重视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又要重视安全
第24条机务安全要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机务干部和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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