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14)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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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机车管理
机车配属及使用
第37条机车配属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近期与远期相结合,满足运输需要,符合牵引动力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力求机型集中统一,便于使用、修理。
(三)合理使用机车,注意平衡相邻区段的牵引定数。
(四)适应列车编组计划的分工及运输设备的基本条件。
第38条担当旅混、行包、货物、小运转、补机的机车,必须按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担当货物列车的机车,除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列车外,不应在中间站、岔线及有专用各铁路局应将本局机车配置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并按格式(附件五之一、二)要求前报部。
第39条机车使用年限应按《铁路运输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目前为16使用的最长不得超过4年。
机车调拨
第40条调拨机车:铁路局间由铁道部决定;铁路局管内各机务段间由铁路局决定,为机车运用部门拍发的电报和机调命令。铁路局间调拨以部运输局的电报和部机车机务处的电报和局机车调度命令为准。机车调拨交接地点,原则上在机务段进行,机要做好交接准备工作,填写移交记录,并将交接完了时刻拍发电报告知有关铁路局
第41条调拨机车应在原配属段按其最低一级修程范围和相应工艺标准做一次整修(清元件等项可不更换),并由交接双方共同提出整修活票,交驻段验收室备案。原配因受检修台位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上述要求整修时,经双方协商,可由双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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