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16)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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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条调拨机车配件应齐全、完好,原配属局有明文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规资料连同进行改造工作时拆下的原装配件一并交接。对于国内无条件修复、进口数量件,在铁道部核准的条件下,可按现状交接。
第45条调拨机车的随车工具、备品应作用良好、数量齐全;对不良不足者,亦可计机车的随车工具备品自然损耗者,可用国产代替)。
第46条铁路局之间相互调拨机车,国产机车(进口机车比照办理)调出局应根据调修费给机车调入局,在新办法未出台前暂按以下方法计算:
[该机型中修费用÷中修公里(下限)]×中修后实际走行公里+[该机型大修费用÷实行走行公里
机车在铁路局间无偿调拨时,其相应借款应同时思索账,由调入局列入长期借款并继拨时办法另定。
在帐务处理上,调出、入局均按铁道部财务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接、交两局运用项目,由接车局按本局要求进行整修,其费用和劳务等事宜由接车局负责。 机车回送
第47条铁路机车回送方式有:单机、专列、附挂、托运。
铁路局所属蒸汽机车、内燃机车采用有动力附挂直通(直达)货物列车回送。 铁路局所属电力机车在送全程均为电气化区段时,应采用有动力附挂直通(直达)货化区段时应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
铁路局所属机车无动力附挂时,不得跨牵引区段回送。
第48条新造或厂修的蒸汽、内燃机车出厂时,全部按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入厂的车外,必须达到运用状态,按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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