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19)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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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条有动力附挂回送机车在中途出、入机务段时,机车乘务员应到机务段机车调状态。如出、入段需要带道时,分局机调应提前布置,所在段应及时派带道人员。
第58条回送机车在途中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机车乘务员应及时向所在地分局行调务段应认真进行检查修理,修理费用凭回送机车乘务员签认的修理项目清单由两段的,所在机务(折返)段应及时向分局机调汇报;回送机车乘务员与机车厂或所属机有动力附挂回送需转为无动力托运时,由所在地机务段报请所属铁路分局机调同意新拍发电报。
第59条新造内燃机车出厂时,除按电报指定上油数量外应上满燃油,机车必须达到车携带的各种油脂,其费用不包含在机车购置费中,由工厂与所属机务段进行清算
第60条铁路局所属的轨道起重机随列车回送时,必须由机务段(承修厂)负责技术定书(见附件六之二)向车站办理免费回送手续(回送要求见附件六之一)。为确保于列车中部或后部(守车前)。
铁路局管内轨道起重机的回送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第61条有动力附挂回送机车,除受桥梁限制必须实行隔离的区段外,应挂于本务机列回送每列不得超过5台。走行部及制动机等严重破损机车禁止随列车跨铁路局回铁路局自定。20 以上的高坡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第62条货运机车不准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快速旅客列车不应附挂回送机车,但担行部和制动装置良好时,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随快速旅客列车附挂回送。
第63条蒸汽、内燃机车在电气化区段回送时,由所属机务段对机车乘务员进行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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