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13)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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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第30条各级机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用好管好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务部门协调配合,保证出段机车安全装置作用良好,运行途中严禁擅自关机,入段机析。机务段每季、分局每半年、铁路局每年应组织一次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管理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第31条机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车机联控”制度,并与运输部门协调配合,不事故处理及分析
第32条发生事故时,应根据调度号的命令,迅速出动救援列车,积极进行救援和抢地减少损失。
第33条发生事故后,应通过机车调度系统,及时把事故根况逐级报至铁道部。路局查和分析,认真吸取教训。
救援列车的管理与出动
第34条各铁路局所属的救援列车由所在机务段或分局机务分处(科)管理。组成救道起重机最大允许速度相适应,不得使用报废车辆。救援列车的设备、工具和备品证出动时使用。
第35条救援列车的出动,在分局管内的由分局行车调度发令(未设分局建制的铁路车调度发令,需要邻居出动救援列车时由铁道部机车调度发令,机务段和救援列车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出动。
第36条救援轨道超重机不应做非救援工作。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按出租办理,响救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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