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7)

时间:2025-07-09

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提出优化方案,协助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做好项目检测及评估。示范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进行预验收,项目管理办公室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示范项目进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检测报告,并结合技术先进、适用可行、经济合理和示范推广等方面情况组织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作为后期资金拨付依据。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示范项目运行能耗的监督、管理。验收评估完成后,示范项目的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中住宅小区类项目必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财政局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实施方案》实施的或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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