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4)

时间:2025-05-14

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颁发《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证书》和《示范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作为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依据。

第三章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 经确定的示范项目,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核定项目的补助金额,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账核算,严格管理。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以下方面:

(一) 示范项目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的实施。 (二)示范项目的能效检测、项目验收等工作。 (三)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四)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用于第(一)项的专项资金不能低于总补助资金的90%。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基数为实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元,实际补助额度按照建筑类型、应用形式和示范面积确定,具体办法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定。

示范面积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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