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5)

时间:2025-05-14

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太阳能热水系统示范面积 = 实际建筑应用面积×0.5; 地源热泵系统示范面积 = 实际建筑应用面积×1; 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示范面积 = 实际建筑应用面积×1.5。

建筑类型包括:

一般居住建筑,基数×1.0;

社会事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项目,基数×(1.3-2.0) 地源热泵系统包括:土壤源热泵系统、污水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等。

第四章 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示范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内容实施进度分批拨款、跟踪问效。建设单位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供应商、技术支撑单位、合同能源管理单位或专业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已经开始具体实施的,经审核确认后,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30%。

根据示范项目实施进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内容完成过半的,经审核确认后,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30%。

示范工程竣工进行能效测评和专项验收后,根据能效测评和专项验收报告,对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项目,拨付剩余的40%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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