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2)

时间:2025-05-14

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

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切实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一定程序,经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纳入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库的工程项目。

对纳入项目库的示范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示范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示范项目的确定、管理、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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